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4 11:01
质量指标应符合正文同品种标准的要求,否则应进行相 关性研究,并按照《兽药注册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执行《中国兽药典》。
  第二十一条 在兽药产品说明书上应标注所执行的兽药质量标准。

第五章 复审与废止
  第二十二条 兽药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与经济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的需要,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兽药国家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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