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4 11:01
七条 兽药国家标准和兽药注册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相关活动均应 当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新的兽药国家标准一经颁布实施,同品种原兽药国家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兽药国家标准颁布后,除特殊情况外给予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在标准执行过渡期内,可根据质量控制风险提前执行新标准,在过渡期内,执行原标准的,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执行新标准的,按照新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中国兽药典》颁布后,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兽药注册标准,确保其符合凡例和附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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