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4 11:01
意见涉及技术内容的,应及时将意见转达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综合审查结论和兽药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报农业农村部审 批。

第三章 审批与发布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 意见就标准草案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兽药典》每5 年颁布一版。5年期间,遇有兽药国家标准增补的,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后,及时以农业农村部公告颁布实施,其与现行版本《中国兽药典》具有 同等法定地位。

第四章实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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