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4 11:01
应报经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兽药国家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研究,编制标准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并附相关研究资料。
  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草案应当经过省级及以上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复核。标准起草单位在接到复核结果后,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提交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经对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后,拟定兽药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为3个月。
  如果公示反馈
6/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7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