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4 11:01
药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兽药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兽 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兽药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生产的兽药,即使按兽药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 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兽药标准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数 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兽药国家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兽药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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