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4 11:01
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对标准物质的原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使用说明书等进行全面技 术审定,确保国家兽药标准物质质量。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兽药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兽药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对兽药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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