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4 11:01
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或不能满足兽药监管需求的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并及时修订。
  (三)对因故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而不能进行复审的标准,提出中止执行的意见,并予以公示。被中止执行的标准,如需要生产该产品,应进行标准研究,并按照《兽药注 册办法》提出申请,经兽药评审中心评审,农业农村部核准,获取兽药注册标准后,方可生产、销售。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应及时启动该被中止执行标准的修订工作。
  (四)对存在严重安全性等问题的标准提出废止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将兽药国家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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