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02 11:27
认的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召回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理方法。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3) 委托处理。未建立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屠宰企业,应就近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书。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