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日期:2021-10-22 16:44
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国家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应当实施补充免疫接种;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动
6/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8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