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22 16:44
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动物防疫工作合力。
第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展示、展演、比赛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