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22 16:44
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