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日期:2021-10-22 16:4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级防疫员、养殖户以及其他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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