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日期:2021-10-22 16:44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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