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日期:2021-10-22 16:44
供防疫服务。
  鼓励和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建设检测实验室,提供动物疫病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检验等第三方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动物防疫中的应用,提高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监管等智能化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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