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22 16:44
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应当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提供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驻场检疫室、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或者兽医卫生检验等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集中屠宰、检验场所建设,推行畜禽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种类、区域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