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山东省牛羊集中屠宰审查办法(试行)》 和《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审查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19 10:26
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厂(场),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并配备无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设施。
  第四章 设备与设施
  第十九条 配备活畜清洗装置、致昏设备、悬挂输送机、接血槽、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畜
6/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7 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