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19 10:26
屠宰厂(场)的审查工作按本审查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牛羊集中屠宰厂(场)应当达到年屠宰量分别为:牛0.3万头、羊3万只以上。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选址与环境
第四条 卫生防护距离符合《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及动物防疫要求。
第五条 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第六条 厂(场)区周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