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11 16:40
第二十九条 应建有与屠宰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相适应的产品贮存库,库内温度、湿度控制应当达到产品贮存要求,应当保持清洁、整齐、通风,有防霉、防鼠、防虫等设施。
第五章 检疫检验
第三十条 应设有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与理化实验室分开,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具备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剂以及水分的检测能力,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二条 应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