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征求牛羊、家禽集中屠宰审查办法(试行) 意见
日期:2021-10-11 16:40
建有围墙。
  第七条 厂(场)区内的道路应铺设硬质材料。路面平整、易清洗、不积水。
  第八条 厂(场)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场)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场)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第九条 厂(场)区内厕所应有冲水、洗手、防蝇等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且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洁。
  第十条 厂(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第三章 厂房和车间
  第十一条 厂(场)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 活畜、废弃物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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