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征求牛羊、家禽集中屠宰审查办法(试行) 意见
日期:2021-10-11 16:40
相应的消毒设施。
  第四章 设备与设施
  第十九条 配备活畜清洗装置、致昏设备、悬挂输送机、沥血线、烫毛设备、脱毛机、遇冷机设备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爪、内脏存放设备。
  第二十条 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第二十一条 配备适宜的掏膛生产线和操作器具,内脏摘除应避免损伤消化道内容物污染胴体。在掏膛后应配备适宜的胴体冲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内脏加工间布局合理,做到脏、净内脏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屠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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