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征求牛羊、家禽集中屠宰审查办法(试行) 意见
日期:2021-10-11 16:40
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洁。
  第十条 厂(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第三章 厂房和车间
  第十一条 厂(场)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 活禽、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第十三条 活禽运输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的消毒池,并配备活禽及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专门区域。
  第十四条 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屠宰间、实验(化验)室、官方兽医室、化学品存放间、无害化处理间(暂存间)等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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