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11 16:40
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规定要求,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家禽屠宰厂(场)的审查工作按本审查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达到年屠宰量分别为:鸡鸭1000万羽、鹅100万羽以上。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选址与环境
第四条 卫生防护距离符合《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