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11 16:40
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检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应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应当配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检疫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四条 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与生产有关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六条 配备3名以上兽医卫生检验员。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入场登记查验、停食静养、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