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产品的;(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家畜家禽及人工饲养的其他动物,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动物检疫申报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四)畜禽标识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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