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3 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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