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8 17:05
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做好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
第九条 出售或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