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监督机构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六十三条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出具。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 月21 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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