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接收未附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可以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地方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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