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8 17:05
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野生动物的检疫规程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出具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