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第五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第五十三条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
28/4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