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8 17:05
疫处理:
(一)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种类不符或者数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正当理由;(二)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三)货主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动物检疫证明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畜禽后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畜禽到达目的地后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