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烂变质;
  (二)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重新消毒;
  (三)采样对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八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动物产品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九条 在补检期间,动物因隔离、检测、清洗、消毒或者动物产品因保管、贮藏、消毒、检测等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条 动物、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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