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部规定;
  (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疫申报材料齐全;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对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或者对动物隔离观察30 天,隔离观察合格。第四十七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补检。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
  (一)经外观检查无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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