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8 17:05
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货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动物检疫监督检查任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四十六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补检。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