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8 17:05
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三)官方兽医证;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四十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进行统一编码。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四十三条 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