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协检员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制度,落实协检员待遇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对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应当全额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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