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六章 检疫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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