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证明。
  第二十九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30 天。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隔离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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