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场待宰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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