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动物检疫申报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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