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08 17:05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动物检疫申报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三)供体动物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四)供体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五)按规定消毒合格;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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