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8 17:05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动物检疫申报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三)供体动物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四)供体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五)按规定消毒合格;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