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1-09-24 08:33
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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