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害畜禽产品,应当立即通知货主,并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制度】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人员管理】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并在工作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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