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
  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收集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将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确需自行处理的,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同意,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处理,不得处理本场以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收集范围外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自行处理。
  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病死畜禽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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