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的过程。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范围】下列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胎衣等;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基本原则】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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