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况,或者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情况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或者执行相关制度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畜禽范围】本办法所称畜禽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内的畜禽,不包括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
  第三十七条邙鬲离场所范围】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所指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或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畜禽进行隔离观察的场所,不包括进出境隔离观察场所。
  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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