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07 16:59
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台账或监控影像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无害化处理主体违法行为处罚】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规模化养殖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病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进行全程监控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效果和运输车辆、环境清洗消毒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