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07 16:59
(暂存)点不符合规定的;
(五)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处理工艺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主体违法行为处罚】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如实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的;
(二)收集(暂存)点未按规定建立清洗消毒和安全防护制度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