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运输、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并做好数据运用。
  第三十条【配合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配合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举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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