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情况及处理产物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做好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落实委托处理机制和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管理】国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全程追溯管理。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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